首頁  /  發(fā)現   /  時事  /  正文

公眾為什么輸給圓明園

admin 2005-12-31 來源:景觀中國網
  在被八國聯軍毀了一百余年后,圓明園因湖底防滲工程再次引起世人的關注。大規(guī)模改造是給圓明園一次新生,還是繼八國聯軍后的又一場劫難?至少作為“法官”的國家環(huán)??偩譀]有
  在被八國聯軍毀了一百余年后,圓明園因湖底防滲工程再次引起世人的關注。大規(guī)模改造是給圓明園一次新生,還是繼八國聯軍后的又一場劫難?至少作為“法官”的國家環(huán)保總局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。最關鍵的是,“拆除部分防滲膜” 的決定似乎是讓公眾贏了,可是,圍繞著防滲工程出現的種種違法、違規(guī)事件卻由此被“掩蓋”。所以在整個事件中,最大的贏家絕對不是公眾。
 
  全是“膜”惹的禍

  2005年3月28日,游客張正春發(fā)現圓明園湖底在施工鋪設防滲膜,繼而在一家京城媒體上發(fā)出質疑:防滲工程破壞園林生態(tài);3月31日,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被叫停;4月13日,環(huán)??偩峙e行公眾聽證會;5月10日,環(huán)??偩终较掳l(fā)關于“圓明園管理處限期補辦環(huán)評報告”的通知;6月30日環(huán)保總局環(huán)評司受理了圓明園管理處提交的、清華大學所作的《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報告書》;7月7日,環(huán)??偩譀Q定圓明園東部湖底防滲工程必須全面進行整改。至此,圓明園事件至少在行政管理程序上畫上句號。

  單看這一程序,可謂是滴水不漏。

  不過,再看環(huán)??偩纸o出的最終決定:第一,對圓明園東部尚未實施湖底防滲工程的區(qū)域,不再鋪設防滲膜,全面采取天然粘土防滲;第二,綺春園除入水口外,已鋪的防滲膜應全部拆除,回填粘土和原湖底的底泥。湖岸邊不能再鋪設側防滲膜;第三,長春園湖底高于40.7米的區(qū)域要立即拆除防滲膜,回填粘土,湖岸邊也不能再鋪設側防滲膜;第四,對福海已經鋪設的防滲膜進行全面改造。以砂石為主的回填區(qū)域,要去除掉表層的砂土,鋪設上天然粘土,原湖底的淤泥土要全部回填。除碼頭周邊10米區(qū)域外,其余區(qū)域的駁岸應拆除側防滲膜以保證充分的側滲補給。這一決定似乎很科學、細致、客觀、公正,以至率先向圓明園發(fā)難的張正春也公開表示滿意:”現在可以說,保護圓明園的核心問題已經解決了?!?

  然而,圓明園事件的核心問題就是拆不拆掉防滲膜的問題嗎?

  捅破“膜”顯出大問題

  5月17日,曾有媒體曝出“圓明園將園內福海湖心島出租給私人”;5月21日,圓明園內一處占地3萬平方米的萬春園別墅再次引發(fā)關注……有人指出,圓明園之所以要鋪設防滲膜,并非為了北京市節(jié)水的需要,而是為了擴大湖面以招攬更多的游客;更有人撰文指出: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除違反《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和《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法》已被確認外,是否還違反《文物保護法》、《招標投標法》及財政制度等,仍無來自有關方面的明確表態(tài)。在整個事件中,除國家環(huán)境保護總局干預外,國家文物局及園林、監(jiān)察、審計等機構態(tài)度曖昧,幾近失語。

  從某個角度來看,圓明園防滲工程的問題引發(fā)出一場廣范圍的環(huán)保大辯論,并且直接形成了拆除部分防滲膜的效果,因而公眾贏了;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圓明園防滲工程最終還是被確定在了純技術層面,并沒有觸及到更深的層次,因此圓明園管理處也贏了。不過,類似圓明園這樣寧可犧牲環(huán)境(包括人文環(huán)境)以取得經濟效益(包括小團體利益)的行為,在國內屢見不鮮、屢禁不止。而一些包括環(huán)保人士在內的有識之士,欲借圓明園防滲工程一事推動相關立法與執(zhí)法力度,顯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,因此公眾最終還是輸給了“圓明園管理處”。

  功過應由子孫評

  前幾年,我們的風景名勝區(qū)曾熱衷于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“世界文化遺產”。然而,“世界文化遺產”首先要求的是不能過多地人為干預自然和人文景觀環(huán)境,達到這一目的的最直接手段便是嚴禁大興土木并控制游客數量。顯然,這與我們的景區(qū)管理者欲借“世界文化遺產”這一金子招牌更多地招攬游客的訴求大相徑庭,因此先后不了了之并銷聲匿跡了。

  再看一看我們是如何對目前的世界文化遺產進行“管理”的。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區(qū),1999年 10月開始動工修建總投資達1.2億元的百龍?zhí)焯?。這部號稱“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戶外電梯;世界最高的雙層觀光電梯;世界載重最大、速度最快的客運電梯”,在動議之初便招致一片指責聲,并一度被叫停。然而最終結果是,2005年4月8日百龍電梯三號梯正式投入運營。

  2004年9月,有媒體曝出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廬山“亂建別墅”的新聞;2005年6月,國家監(jiān)察部認定該事件“嚴重違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《森林法》《風景名勝區(qū)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”。同時查明,這一事件起始于1994 年。

  對待世界文化遺產尚且如此,其他就可想而知了。究其原因,除了經濟利益驅動外,還與景區(qū)管理者得到了自己的上級--相關地方政府的支持或指派有著直接關系。因此,公眾的呼聲往往會受挫,久而久之就在不正常中顯得很正常了。

  總而言之,既然我們的名勝古跡等文化、自然遺產要移交給我們的子孫們,那就同時也移交給他們一部分”管理責任 ”。比如在大興土木時,總會有一個奠基、剪彩儀式什么的,因此也應該硬性規(guī)定要同時樹一塊碑,刻上那些決策者、執(zhí)行者、參與者特別是那些論證專家們的名字,以備今后由我們的子孫予以評判——大彰其功或大吐口水。
11

發(fā)表評論

您好,登錄后才可以評論哦!

熱門評論

相關資訊